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教育教学 本科教育 正文

赣南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10-13点击数:

赣南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有关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设置了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中的实验教学环节以及校内实训场所教学,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加深对所学课程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中具有其他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学校培养人才的模式和基本要求。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

第四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从培养目标出发,贯彻重在培养能力的原则;坚持研究实验教学的基本规律,贯彻系统性、开放性的原则;坚持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创造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教学要按照人才培养的能力结构要求,体现层次,循序渐进,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在明确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做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课实验的分工,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创新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协调统筹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六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必须符合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分散的实验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组合,能够独立设课的实验必须单独设课,逐步建立适应人才培养需求的实验课程新体系。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具有法规性的实验教学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确定实验室建设及投资方向的主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培养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应尽可能将科研与教学改革成果引入实验教学之中,确保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方向性。实验教学大纲由各院系组织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理论课教师集体研究制定,经校实验教学委员会和有关的学科专家论证,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优先选择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面向21世纪的课程教材或新编的高质量教材作为实验教材,同时鼓励教师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精心编写高水平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减验证性实验,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必做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紧跟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的先进性。

第九条 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要改变以验证性实验为主的局面,逐步减少这类实验的比例,增加开设综合性设计性与研究性实验,按照基础训练--综合实验--设计研究实验等3个层次组织实验教学。专业课实验重在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对开放性实验项目,要将科研和专业实验教学有机结合,将科研工作的内容、手段和目的融入实验教学,并鼓励学生早期参与科学研究和专业实践。

第十条 各教研室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在上一学期末确定下一学期的实验指导教师;各教研室所开设实验如需使用实验动物的,须在上一学期末做好下一学期实验动物使用计划并报送实验动物中心汇总;认真填报实验教学进程、教学日历等,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教务处、相关实验室及自存备查。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课表编排实验课表,课表应体现每天每个实验教室的上课班级、教师、实验项目等内容。实验课表要在上学期末、下学期实验教学开课前,经各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审定后,报送教务处汇总。

第十二条 新开实验项目、更新实验项目或停开实验项目,教研室(实验室)要填报“新开实验项目申报表”,向所在院系申报,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人员验收审批后方可执行。实验项目变更后,相关的教学文件(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实验项目汇编)要及时做出调整,保证文件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思考题、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随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作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 各课程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做好实验教学的编组和课前准备工作。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准备好各种仪器设备,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准备好满足实验要求的材料、试剂或药品等;同时还应准备好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实验数据参考手册、图册、实验用工具及相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编写实验教学教案并做好操作性备课。试做应在实验室人员协助下,由授课教师独立进行;按照对学生的要求测定实验数据、处理数据并写出实验报告。试做实验报告(记录)应交实验室存入实验教学档案备查。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准备好讲稿、预备实验和预备实验报告;在通过试讲后方可上岗指导实验。

第十七条 每位教师每批次指导实验人数应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和安全为前提,由各院系自主确定,并报送教务处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预习,实验前的讲授应突出重点,提示要点,占时以不超过实验课时的1/3为宜。在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及时发现问题,对学生进行诱导和启发,切忌包办代替;实验完毕后,应检查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对实验数据错误者,指导其查清原因并重新进行实验,以保证实验质量;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清点、整理好所用实验仪器设备及其他用品;指导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成绩不及格者,重新补做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认真填写实验项目汇编,规范管理每个实验项目。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情况登记表,对实验教学情况如实记载,作为统计实验教学工作量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开设有实验课的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进行操作考核,以考察学生对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所有实验课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操作考核可以在考试日程内进行,也可以在平时测验时进行,或在实验课内适当安排。

第二十一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进行单独考试(考查)。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实验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等计算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计入总分。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含有理论、实验(操作)两部分教学内容的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由理论与实验成绩两部分组成。理论成绩占总评60~80%,实验成绩占20~40%。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报告:

1.学生要按规定时间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并应达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等要求。

2.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要重做或重写。

3.每学期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将批改完的实验报告交课程所属教研室或课程组保留。实验报告保留不得少于3学年。

第五章 实验课程建设和研究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

3.实验项目的设立与更新;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探索。

第六章 实验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课,并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实验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实验师系列或工程师系列职称。新到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做实验,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的进修以在职进修为主。各实验室每年应向学院提出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学年度进修、培养计划,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对实验指导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奖优惩劣。

第三十条 大力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要求和各层次人员的职责范围,合理定编定岗。大力引进高水平科研和实验人才,优化实验教学队伍。

第七章 实验室开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是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构建的自主学习平台。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教学活动,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1.坚持分层次开放、循序渐进的原则;

2.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

3.坚持立足于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原则;

4.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的教学条件,初期可实行时间、仪器设备和实验场地部分开放;随着实验室开放层次和水平的不断提升,逐步实现实验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全面开放。对于低年级学生,实验室开放以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为主;对于高年级学生,可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为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可以是课内实验的进一步延伸或课内拓展实验,也可以是自选课题、科研项目、科技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验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

2.实验室应有一定的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

3.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应具备良好的仪器设备和充足的实验材料,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

4.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有关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

5.实验室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1.学校各教学管理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实验室应本着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3.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各院系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4.各教学单位要组织教师和实验人员认真讨论开放内容和方法,研究制定实验室开放具体措施,选拔理论基础扎实、动手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人员指导开放实验。

5.指导教师要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艰苦创业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教师对选题的科学性及难易程度负责,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提前向学生警示防范。

6.实验室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使用给予适当的指导,应加强学生品德与纪律教育,加强管理,做到开放灵活、规范有序。

7.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开放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注重实验室开放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包括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学生开放实验申请、实验开出记录、学生签到本、实验报告、结题报告、成果鉴定、奖励等原始材料。

8.每学期末,各院系应组织对所属实验室本学期开放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1.实验室于每学期结束前3周申报开放实验项目,并填写《赣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经院系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于下学期开学第1周向学生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名称、开放地点、开放时间安排、主要仪器设备、指导教师、开放申请办法、开放面向专业对象等。

2.要求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可直接与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联系,填报《赣南医学院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后,向实验室登记报名。确定实验有关事项后,实验室组织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3.非实验室组织拟定的开放实验项目,可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以及开放实验的不同内容、来源、学生的不同要求等,统筹安排,科学配置,灵活确定学生开放实验的工作时间。

4.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应填写《赣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登记表》,经院系审核验收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5.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禁止在实验室从事不健康及与本实验室性质不相称的活动。院系必须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非法信息注入与传播,同时要加强对实验室设备的安全管理。

7.教务处将不定期抽查、考核实验室开放情况,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

8.凡被举报并核实或经检查存在问题的实验室,视情节轻重,将在全校通报、限期整改或追回当年开放实验支持经费,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9.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对学生、指导教师参加开放实验完成具有独创性的成果,将按照学校相应的成果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10.实验室开放所需经费列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学校将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开放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第八章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和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1.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等情况;

2.实验室队伍建设、人员、职称、人员培训及年龄结构等情况;

3.仪器设备及消耗材料的配置计划;

4.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学习记录、会议纪要、工作信函等;

5.实验室管理理论研究、教改论文及总结报告;

6.实验室评估材料等。

(二)实验教学

1.实验室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实验教学安排、实验课表、实验挂图、幻灯片、投影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2.实验人数、分组情况、实验效果、存在的问题;

3.实验开出率、更新率、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

4.教案、实验报告;

5.校外教学信息、文件、实验项目、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参考资料等;

6.国内外新的实验技术、实验手段、测试方法等。

(三)实验装备

1.现有仪器设备的配置、使用和维修情况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更新率。凡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以及随机材料,如设备购置计划、合同书、验收报告单、装箱单、仪器说明书、合格证等复印件。固定资产卡,低值耐用品明细帐,易耗品出入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三废”处理记录,学生损坏仪器设备赔偿记录等。

2.自制设备及改装设备的名称、图纸、技术文件等。

3.国内外新的仪器设备等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定期上报的信息有:

1.本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实验项目变更情况、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

2.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落实情况,包括仪器设备购置、报废、使用、实验室改扩建情况;

3.本学期工作总结,包括实验项目开出率、设备利用率、完好率,实验教学人员的教学时数及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4.实验室教学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变动、职称变动、人员培训、进修、论文发表、科研、获奖、处罚等;

5.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部署的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

6.其它材料。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实验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有:

1.仪器设备文件:凡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以及随机材料固定资产卡,低值耐用品明细帐,易耗品出入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三废”处理记录,学生损坏仪器设备赔偿记录等。

2.实验教学文件:教学、科研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如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课表,考试办法,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名单,学生实验分组记录,实验开设记录,教学研究记录,教师试讲记录,集体备课记录,发表论文及获奖证书等。

3.管理文件:实验室建设和人员管理,如实验室建立批准文件,实验室主任的任命(聘任)文件,实验室管理制度,人员进修、培训、晋升、考核资料,教师和实验人员教学工作量记录,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项目卡片,实验室建设规划等。

4.其它。

第四十条 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职责:

1.由教学秘书具体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与归档,并按要求每学期末报送所在院系和学校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存档,以及上报工作。

3.凡工作需要使用档案资料的,实行借阅制度,并按时归还。

第九章 实验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和各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实验室负责组织进行。教务处和各学院、实验中心分别协助分管校长和分管院长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协助分管校长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负责实验教学计划和课表的编制,实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本部门所属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估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任命。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根据培养方案审查本实验室学期开课计划、主持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2.确定每学期实验指导人员名单,核算实验室工作量,考核实验指导人员的教学质量。

3.组织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自评,主持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4.组织本实验室的建设,负责拟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实验室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对本实验室所开实验课程的成绩考核工作。

6.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拟定培养、进修计划。

7.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赣南医学院实验教学规程(赣医发〔2006〕73号)》《赣南医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赣医发〔2007〕6号)》《赣南医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试行办法(赣医发〔2007〕7号)》《赣南医学院学生实验守则(赣医发〔2006〕75号)》《赣南医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失赔偿规定(赣医发〔2006〕75号)》《赣南医学院实验室规则(赣医发〔2006〕75号)》、《赣南医学院实验室安全规则(赣医发〔2006〕75号)》以及《赣南医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及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医发〔2006〕74号)》即行废止。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 © 赣南医学院基础医学院   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高校园区赣南医学院黄金校区 3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