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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10-15点击数:

赣南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力争多出教学及教学管理成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是指经学校授权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管理的国家级、省级、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是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项目研究工作的能力与精力,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内最多只能参加2项同级项目的申报,且只能担任1项项目负责人。若申请人尚有1项在研校级课题未结题,不得申报新的校级课题。

第六条 对有关教育教学研究管理部门要求限额申报的项目,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评,择优上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纵向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项目开题报告,报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存档备案。

第八条 校级项目评审结果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表决,公布无异议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下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研究人员应及时组织实施,并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研究周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每年应向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

第十条 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时予以通报。抽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当指导项目组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既定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进度安排,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按照要求向学校提交项目的工作计划、方案、项目研究进度报告及最终成果报告,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或撤销该项目。

1.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的;

2.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3.随意改变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技术路线,研究内容的;

4.项目负责人严重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5.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中须建立、保存完整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文字资料、电子、音像资料等。根据项目研究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前期档案、中期档案和后期档案。

1.前期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研究计划、论证材料、项目立项申报材料、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方案、开题报告等;

2.中期档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的原始材料(实验数据处理、组织培训记录、召开会议记录、项目研究记录等),中期研究成果(阶段总结、论文、获奖证书等),阶段检查记录等;

3.后期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研究总结,申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或鉴定书,成果推广应用材料等。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按照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照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的研究人员发表、出版与该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以及申请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种奖项时,应标注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 项目应当按期结题。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申报书设定的研究计划、研究目标及课题研究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向学校提出结题验收申请。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结题时间届满前3个月内向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审批后方可延期;延期仅限于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计划周期。

第二十条 凡按照申报书计划目标和任务按期完成的校级项目,且项目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上级立项项目的结题验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逾期2年未结题的校级项目,撤销项目立项资格,并追回所有立项项目资助经费。逾期2年未结题的校级以上项目,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逾期2年未结题的各级各类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任何项目;撤销1项延迟1年职称申报,撤销2项延迟2年职称申报,已取得正高职资格的职工撤销1项低聘1级,以此类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发《赣南医学院医学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赣医发〔200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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