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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8-10-15点击数:

赣南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赣南医学院教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赣南医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教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类别

第三条 按教研经费来源划分:

1.纵向经费(财政拨款类):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直接下达学校的各类教研项目经费,以及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2.横向经费(非财政拨款类):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教研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教研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教研项目经费等。

3.其他经费:包括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类教研项目基金及教研项目配套经费等。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或学校在编及聘用的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纵向教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三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 教研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单独建账,科学预算,专款专用,合理合法使用,着力提高投资使用效益的原则;项目研究进度与项目经费使用报销相一致的原则;项目撤项与项目经费如数追回的原则;有利于充分调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研究积极性,方便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和报账的原则。

第四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教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由校长总负责,分管教学、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做好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及其经费的使用审核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入账经费分类、建立教研项目经费本并发放;管理教研项目经费开支审批、经费预算变更申请、监督检查经费开支、督办项目结题、提出结余经费处理意见等。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教研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监督,指导教研项目编制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责任人按照立项任务书或合同约定,在财经法规权限范围内使用教育教学研究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对教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查及教研项目结题时经费使用决算审计。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教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必要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法依据编制教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并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及上级财政、行政主管、审计机关、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教研项目经费票据要求及报销程序。

1.教研项目经费票据要求: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由项目负责人合法票据上需注明审批人、采购人和验收人(均为项目组成员)。

2.教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经办人员持已签字的合法票据制作报账凭证,经办人员持报账凭证按审批权限进行报销,预算内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支出金额1万元(含)以下的,由教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2)单笔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由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人审批。

(3)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人审核,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5)单笔支出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同意,再报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教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经费到款管理

第十三条 教研经费到款必须划拨到计划财务处指定账户,全部列为学校收入,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到款项目,填发《教研经费到款通知单》送交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

第十五条 对校外教研经费到款的,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根据项目合同书、《通知单》和学校教研配套经费,向项目负责人发放《教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对使用校内教研经费的,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以学校批件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向项目负责人发放《教研经费使用登记本》。项目负责人需在《教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内粘贴项目经费预算明细单及项目组成员名单,凭《教研经费使用登记本》办理借款、报销等手续。

第十六条 需要开具票据的教研经费实行款到开票制度。特殊情况需计划财务处预先出具票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当月回款。未回款的要追缴票据;无法追缴票据的,按票据金额从项目负责人工资、津贴中扣除。

第十七条 境外合作项目或以外汇资助的教研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汇兑手续后,计入项目教研经费。

第六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编制教研项目经费预算原则: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实际需要性。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实事求是编制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教研经费预算是教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配套经费。

2.支出预算主要是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在研究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必须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项目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教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教研人员结合教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流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经费预算调整申请,交学院(部门)审核后,由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审批。

第七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研项目经费支出原则:先收后支、量入为出;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如旅游、劳保福利、娱乐、罚款、赞助、捐赠、投资、违约金、滞纳金等。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符合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或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外,纵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研究开发支出等。

1.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务费等。

(1)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按《赣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2)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项目组提交书面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批准,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与国内外教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要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项目成果申请出版的有关费用,须经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验收后,报销出版费用。

4.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教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在编在岗,单位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不能领取劳务费。关于可领取劳务费的人员范围的界定,如国家或省里等上级部门有调整,则按上级规定执行。对弄虚作假,冒领酬金的,将严厉查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支付劳务费时,需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支出,超出经费预算部分不予报销。

5.专家咨询费:指在教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无关事项和无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教研活动,项目组应在活动开展之前制定活动计划,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审批后方可执行。对活动过程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活动凭证,经项目负责人认可,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7.协作费(以签订协议或联合申报为依据转拨外单位),必须签订协作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审批程序审批。申请转拨经费时,应提供教研项目批件、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计划财务处依据经费转拨批件、合同、协作单位有效的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横向教研经费的支出、审批和管理

横向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校内教研经费管理

1.由学校提供的教研经费(含校级课题经费)参照纵向教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为教研项目提供的配套专项经费,参照纵向教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经费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实施教研项目,按要求负责完成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及《结题报告》。既未组织项目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学校将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教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教研经费资助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教研项目结束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出具验收证明,该项目即告结束;有后续服务的项目,依照合同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会同计划财务处会签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教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款项的,应在经费结算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符合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按期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教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资金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归学校。如项目延期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余资金直接收归学校。前述结余资金处理办法,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归学校的结余资金,作为学校教研发展基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按在研教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对未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办理结题手续,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教研发展基金后,才可继续使用项目经费;逾期一年仍未办理结题手续的,学校将收归全部项目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教研发展基金。

第三十二条 逾期尚未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延期报告,延期不超过2年。在延期内尚未完成的,校级项目作撤项处理,上级部门项目视作撤项处理,统一参照《赣南医学院教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处对不按规定报送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办理经费报账。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项目研究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并追回已开支的款额。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的,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将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停止经费报销。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清理账目、填报核算清单,交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审查后,报送计划财务处核销;项目无故终止的,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及其所在部门将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项目经费;项目未按期完成的,学校收回结余经费,按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 经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教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即:

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建立和实施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

计划财务处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做到核算规范、准确,账目清楚、完整,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审计处加强对国家级项目教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处置违规行为。

项目所在部门应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监督保证项目组按照合同预算,合理使用教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必须清正廉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教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个人各种劳务酬金需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三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高教研究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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